2016年2月25日,加拿大联邦公民、移民及难民部长麦家廉(John McCallum)正式向联邦下议院提交议案,拟“尽快”废除去年5月29日才由去年底下台的联邦保守党推动通过、旨在收紧移民政策的《加拿大公民身份强化法》(C-24法案),其中一项十分关键的修改,即将被C-24法案改得苛刻的“移民监”恢复到1977年以来旧规的原貌。
何为“移民监”
所谓“移民监”其实是一种俗称,指加拿大、澳大利亚等所谓“英系国家”对永久居民保持“身份”或申请加入本国国籍所提出的居住时限要求。
具体到加拿大,1977年旧规规定,申请加拿大国籍者必须具备有效的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俗称“持枫叶卡者”),必须在过去4年内累计在加拿大境内住满3年;C-24法案修改后的新规则规定,申请加拿大国籍者需在连续6年内住满4年,且其中至少4年每年住满183天(即半年以上),拟议中的新修法案则重新回到1977年旧规上。
移民入籍的前提是拥有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即持有加拿大永久居民证(枫叶卡)。许多不知情的人往往会顾名思义,以为“永久居民”自然如字面上意义所言,只要获得便“永久”保存这一身份,不会再失去。实际上“永久居民”并不“永久”——枫叶卡只有5年的有效期,每个枫叶卡持有者“如无被移民部认可的合理理由”,必须在每个连续5年中至少累计在加拿大境内住满730天,否则5年期满后枫叶卡将不再被允许延期,这也意味着“永久居民”的身份得而复失。
由于不论保留永久居民资格(俗称“保留身份”)还是具备申请加拿大国籍资格,都需要在加拿大境内居住指定时长,这一“居住时长下限”宛如有期徒刑的刑期般具备强大的约束力,令移民仿佛坐牢般不甚自由,因此被俗称为“移民监”或“移民牢”。
枫叶卡的居住期限在C-24法案中并未修改,但1977年旧规中规定,申请国籍者成为永久居民前在加拿大境内居住的时间,也可被算入“移民监”时长内,而C-24却将这条“通融”取消,无疑是将“监规”变得更严苛;表面上看,C-24法案所规定的入籍申请所需居住年限并不长于旧规,但旧规并未规定4年内每年需最少住几天,申请者回旋余地还比较大,而C-24法案却规定每年都必须至少住满半年,“监规”之苛刻可谓前所未有。
C-24法案推出的理由是“反恐需要”,但推出后遭到各方强烈质疑,也成为前任联邦保守党政府在选举中失败的败因之一。如今执政党更迭,新执政的联邦自由党兑现竞选承诺,基本恢复了1977年旧规,但“移民监”的困扰却依旧存在。
对于华人移民而言,许多要么是生意人,要么是专业人士,近年来加拿大经济结构变化很大,专业对口工作很难找,生意也并不那么好做,不少移民人在加拿大,工作重心却仍留在加拿大以外,“移民监”就成了不小的麻烦。此外,有些华人移民(尤其经济类移民)仅仅想获得个海外“身份”,并非真的想搬到加拿大来生活,当然对“移民监”的约束更觉得浑身不自在。
“正当理由”
大陆移民成规模移居加拿大,是1997年以后陡然兴起的,早期许多大陆技术移民是所谓“偷偷办移民”,不少人甚至连职都没有辞(因为怕办不成),移民成功后往往在原单位请假,来加拿大办理移民手续,拿到枫叶卡(最初叫“移民纸”)后再匆忙回中国。有些在中国或其它国家有生意或较好工作者,也会采取这种方法两头兼顾,目的是“留条后路”,这种做法俗称“短登”,当时流行的选择,是让夫妻中在中国工作较差、收入较低,或可以重新读北美本地文凭者在加拿大留守,工作较好、收入较高的“短登”,以期“两不耽误”。
然而很多时候“两不耽误”的梦想会被铁板一块的“移民监”所阻隔:5年内至少要在加拿大住满两年,倘是公职,哪里会有这么长的假,倘是私人生意,也根本耽搁不起。笔者本世纪初在非洲经商时,许多同行就是所谓“短登族”,非洲生意需要随时有人照顾,但常驻非洲就很可能因为住不满“监期”丧失加拿大“身份”,因此许多人都想出了“脱监”的高招。
最容易被想到的就是“白道”:不是“无正当理由就必须住满移民监”么?那么只要“有正当理由”不就行了?笔者认识的一位浙江籍旅非(尼日利亚拉各斯)商人小徐(化名),就想出了一条计策——“正当理由”之一,是被加拿大企业雇佣后“派遣出国”,于是他让自己姨妈在加拿大魁北克省注册了一家矿业公司,“聘用”自己为“副总经理”,一年后该公司“拓展非洲业务”,他以副总身份兼任“非洲办事处主任”,大摇大摆“脱监”而去,丝毫未影响日后的“保身份”和入籍。
当然,如果是货真价实的加拿大著名大公司,那就更好办了。笔者在上海时就认识的一位朋友,在办理移民过程中就神通广大地被加拿大一家大型连锁超市聘用为“上海分公司筹办职员”,移民成功后在加拿大只住了3个月便堂而皇之地打道回府,去上海走马上任了,“移民监”之于他,便宛如透明的一般。
不过这种“正当理由”存在一些麻烦,关键在于理由“正当”与否并无明文规定,个中尺度十分有“弹性”,很大程度上要看具体经办的移民官如何判断,甚至移民官经办时心情如何。就拿前面提到的小徐来说,他的“暗度陈仓”没碰上任何麻烦,但他堂弟用同样方法(甚至加拿大公司的注册人都是同一位)却在3年后被通知“移民监未坐满”,最终因已无法补足“监期”而丧失“永久居民”身份,不得不在多年后让自己年满19岁的儿子(因为在加拿大念书所以住满了“监期”)申请父母团聚移民,折腾得死去活来。前面提到那位上海朋友受雇本地企业“回流”成功避过“监期”,但另一位同时期的北京籍朋友(学采矿专业的),同样受雇于加拿大一间矿业公司,并被派遣去刚果(金)的卢本巴希工作,但一年后便被通知“移民监豁免申请无效”,不得不辞职回多伦多做俗称“累脖工”的小时工,一个矿业工程师变成了肉联厂镊鸡毛的。
如今这条“豁免条款”依然存在,但据从事移民中介工作的行家介绍,其尺度趋于越收越紧,以至于移民律师通常会好心劝告申请者“想清楚”,不要轻易尝试走这扇“窄门”。
“暗度陈仓”
在小陈兄弟为豁免“移民监”折腾得鸡飞狗跳之际,他们和我共同的熟人、同样是旅西非资深浙江商人,也早于我申请移民加拿大的杭州人黄某(化名),却显得气定神闲。他在西非贝宁科托努的门市部离我公司门市部只有不到200米间距,且他是当地中国纺织商会主席,我是常务秘书,彼此间几乎天天要打交道,那时我也已递交了移民申请(但还没批下来),因此对此特别关注(当时也担心自己在加拿大难以谋生,需要“短登”后回非洲打拼,想知道别人怎么“脱监”的)。
我发现这位黄某十分神奇:明明取得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已经好几年,明明效期内“移民监”绝对没住满(我偷偷一天天帮他数着),但他却似一点不担心身份丧失的危险,某年年底,他跑到商会跟我打个招呼“加拿大移民纸改枫叶卡了,我得走一趟”便飘然而去,一个月后竟顺顺当当把崭新的枫叶卡带回了科托努。
我对他何以视“移民监”如无物既惊讶又羡慕,问他诀窍,他却笑而不答。多年后我也移民成功,和他在加拿大蒙特利尔重逢,再问及此事,他才哈哈大笑:“当时真不是不告诉你,我是怕出事啊——现在你听了也别到处说。”
原来当时加拿大的规矩是出境不作登记,只需出示有效证件即可;倘是入境,持枫叶卡的永久居民乘飞机进关是需要登记的,但从美国陆路进关却不需。他先设法用中国护照申请办妥了美国签证,从非洲或中国回加拿大时不直接飞加拿大,而是先飞美国,兜一圈后从陆路搭车过境,这样一来,他的枫叶卡上根本没有出入境记录,等于一直“住在加拿大”,自然也就无需“蹲监”了。
他“不敢到处说”,是因为这招并非自己发明,而是“死党”偷偷传授的,学会这招的人都惟恐知道和效仿者太多,漏洞会被堵死,“然后就不灵了”——事实证明他们的顾虑并没有错,大约2007或2008年,这个漏洞终于被媒体曝光,加拿大从此强化边检,这招据说原本并非华裔移民“原创”的“暗度陈仓”法,如今已经是完全不灵了的。
“简单粗暴”
近年来新涌现的一种“脱监”法则显得“简单粗暴”:造假。
2015年2月10日,加拿大边境服务局(CBSA)宣布起诉华裔无牌移民中介王迅(Xun “Sunny” Wang),从而揭开了加拿大迄今有据可查最大规模的造假“脱监”谜团。
王迅出生于中国上海,1997年移民来加,自2006年起,他在温哥华注册“新能顾问有限公司”(New Can Consultants Ltd. )和“威龙国际投资有限有限公司”(Wellong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s Ltd.),无牌从事移民顾问工作,公司总部所在地位于温哥华市布拉德街,在卑诗省、阿尔伯特省和中国国内开设办事处,雇佣总计至少14名工作人员。
调查显示,王迅在2006-2013长达近8年时间里共计为多达1200名以上的中国籍加拿大移民申请者提供带有欺诈性质的移民申请和永久居民身份保持服务,总共收受服务费用1000万加元以上,其中王迅个人获利270万加元。
王迅协助造假的领域十分广泛,其中和“移民监”有关的也五花八门,其中包括假雇佣(用自己的壳公司“新能顾问有限公司”雇佣有意“脱监”的移民为“公司员工”,这些“员工”有看似完美无缺的名片甚至工资条,但实际上这些“员工”并不在公司上班,甚至根本不在加拿大境内,他们的“工资”也是子虚乌有,或索性是自己发给自己的,社会保险和福利所需费用则由“员工”自己承担,“员工”留有家庭住址、联系电话,但事实上通过这些住址、电话所能联系到的都是王迅或其雇员)、假出入境图章和记录(通过伪造加盖在中国护照上的出入境图章、出入境记录,编造客户并未“脱监”、而是仍在加拿大居住和工作的虚假信息,并和前面的“假雇佣”相配合)、伪造中国护照(如果造伪太甚则往往不得不连护照一并伪造,否则可能被中国海关发现)等。
令人瞠目结舌的是,数以百计意在“脱监”的委托者明知道这样做违法,却甘愿“倒贴”接受王迅的“服务”,甚至王迅为避免“穿帮”,组织“客户”进行“培训”,目的是和“客户”串供欺骗两国执法机构和移民部门,但大多数“客户”却对这种“培训”采取了积极、主动配合的态度。
加拿大本地西人媒体指出,王迅在本国和中国各处所设立的分支,只有很少真正支取固定薪水的雇员,绝大多数雇员除了业务提成外几无其它收入,正是所谓“广阔的市场前景”和由此带来的所谓“发财机会”,才让这个非法经营团队在长达8年时间里得以维持,甚至保持着“高昂士气”。
如今王迅移民欺诈案尚未审结,但王迅本人和7名同案犯(5名到案,两名在逃)被分别控以10项违反刑法和IRPA罪名,包括不实陈述、虚假辅导、伪造、欺诈等,王迅去年已被法庭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非法骗取退税罚金18.7万加元、逃税罚金73万加元。
作为在温哥华本地华文媒体(周二刊《环球华报》)工作的媒体人,我采访了王迅案的始末和许多细节,但所认识的朋友中并无王迅的“客户”。不过据知情者透露,尽管加拿大加大查处打击力度,心存侥幸、试图以这种简单粗暴的“王迅式手段”回避“移民监”者仍然有,而且那些仍未被法网捕获的“王迅”们非但手段更隐蔽,而且“要价”也已水涨船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