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移民局与国土安全部(DHS)正式提出“在美创业外籍创业者特殊工作许可规定”(International Entrepreneur Rule)议案,旨在为在美国开创公司的外籍创业者提供更加便利的工作许可(Entrepreneur Parole)。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将会获得移民局签发的两年有效期特殊工作许可,之后可再最多延期三年,持此许可期间不仅可以为自创企业合法工作,也可以无限制出入美国,申请人家属也可随行申请。
以下是纯技术层面的粗略分析:
所谓EB-6这个提议,是想把投资模式从现在的LP不管不问投资过程的区域中心EB-5模式,回到“直投”的本意,还融合了美国本土投资。这个与金融投资更接近,也更复杂。
不过,这个想法不会很容易达成,细则也会有复杂的博弈辩论过程。一旦实施,初期也会有混乱迷惑。包括目前的说法还不算是移民类别(如果定为“EB-6”倒是,可惜目前只是个居留的条件)。
表面看来,要做这个模式,投资人需要先在美国成立企业,企业总投入41万到53万美金,自己占15%,其他34.5万美金或44.5万美金由美国本土投资人投入。
(可是投资人只出7-9万美金恐怕太少,搞不好此类企业会被要求整体投资100万美金以上,或被要求投资人占比大大超过15%)
企业需要先注册并运行3年,然后申请人可以获得2年期居留资格(估计这时候配偶子女应该可以去美国,子女应该可以读公立学校了),2年后获批3年期资格,5年后达到某种条件换永居(这个要达到什么标准、通过什么签证方式拿PR,目前还未有方向)——看起来有点像英国20万英镑企业家移民等商业移民模式?也就是投资人要参与企业,企业必须有经济和就业贡献(标准还不明确)。
那么,也许这个模式未来的发展,可能是项目方先找好具体项目、投资方(如开发商),再募集投资人,目前看每个项目只能募集1个人,那么项目就变得很小,大型地产项目不适合,那种单体不大的项目或者能拆零的项目,会比较适合。
投资人到底要不要真正参与经营呢?要看法律设计——比如对于美国这个企业,成立前三年之内,外国投资人如果没有合法身份,如何去美国管理?项目方代为运营?如果真是这样,法律运行吗?而且又回到区域中心模式了?
这种企业架构还不适合投资人申请L-1。如果投资人没有合法身份去美国,又怎么管理在美国的这个企业?
如果说这类投资项目一开始就可以拿到2年期签证,表面看很好、没有排期,可是申请人多了,会不会再次发生排期,那时候怎么解决企业管理问题?
现在可以确定的是,任何重大法案变化从想法到实行,都需要一段复杂漫长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