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作为全球唯一的超级大国,一直以来稳居移民目的国人气王。而EB-5的投资移民方式又是市场上最火爆的一种移民美国的方式。
那么除了EB-5,还有什么其他方式可以移民美国?下面我们为大家系统的解析一下,让大家真正明白为什么EB-5几乎成为眼下成功商业人士移民美国的唯一通道。
美国的移民体系大致可分为三大类:
1. 以就业为基础的优先移民;(共5类,其中第5类即为EB-5投资移民)
2. 以亲属关系为基础的优先移民;
3. 难民或庇护类。
其中,亲属移民和难民/庇护类,基本不适合商业人士。因此,以就业为基础的优先移民就成为唯一可以选择的移民方式。
其中,第五类优先移民 5th Preference Employment
Based Immigration—简称EB-5投资移民。
此类别针对在美国投资的海外人士,分为两个子栏目:区域中心类别和直接投资类别;
年度配额:10000人,其中区域中心类别不超过3000人;
需在美国投资一百万美元以上,直接或间接创造10个就业岗位。若投资位于目标就业地区,最低投资额可从100万美元降低为50万美元。
对EB-5申请人的要求:
1. 超过18岁;
2. 身体健康;
3. 投资款项来源合法;
4. 无犯罪记录。
申请人配偶以及未满21岁的子女可随行。
美国投资移民申请流程——五大阶段
一. USCIS(美国移民局)阶段
A. 选项目+签协议+填表格
Subscription Agreement认购协议
Operating Agreement经营协议(借贷项目没有)
Escrow Agreement托管协议(有托管账户才签)
基金发行协议(可能和G-28表格合并,视项目而定)
I-526外国企业家移民申请表格
G-28授权律师表格
注:以上文件各三份正本
B. 准备I-526材料+汇款
Part1. 个人信息材料,见下表(外加个人简历、5*5照片8张)
Part2. 关于资金证明和申请费的材料
50万美金投资款的资产审计报告;
1,500美金的汇票原件;
汇出50万美金和1,500美金申请费的账户必须是主申请人的账户,可以是联名账户;
资产审计报告一般由会计事务所完成;
常见的资产来源证明方式有如下几种,前4种比较常用,最后一种比较繁琐;
1. 房产抵押
2. 房产买卖
3. 工作收入
4. 股东借款
5. 股票、基金、股息分红
Part3:如果客户或家属在美国,则提供:
学生签证(F1 Visa)复印件;
核准入学通知(I-20)复印件;
最后一次入境美国的入境卡复印件;
入境许可卡(I-94 Arrival Card)复印件;
C. 律师递交材料
D. 收到USCIS的收据,获取档案号(WAC号)
E. 等待I-526申请的处理结果
F. 如果需要补件,就请律师递交补件材料;反之则收到批准信或自己上网查询进度
二. NVC(国家签证中心)阶段
A. NVC通知交签证费
B. 申请人自己购买汇票,将汇票寄回给中介;
C. NVC要求填写DS260表格,在线填写,一般由中介填写比较稳妥;
D. NVC发出面谈约见信,同时将材料转交给领事馆;
三. 体检面签阶段
A. 申请人去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体检结果不能打开
B. 面签之前中介会对投资人做一个面谈培训
C. 面谈时需要携带的材料:提交给NVC的但已经过期的材料,有更新的材料,体检报告,约见信
D. 面谈时先交材料,然后打指纹,最后面谈
E. 面谈通过,面试官会留下你的护照,贴上美国移民签证后寄到你指定的中信银行
四. 入境换取绿卡阶段
A. 申请人在拿到移民签证的六个月时间内登陆美国
B. 前往美国移民局报到,缴纳绿卡处理费之后,移民局将绿卡寄往你的指定地址
C. 收到绿卡
五. 去除条件阶段
有条件绿卡到期前三个月开始准备
A. 申请人签I-829表格,G-28表格,支付2000美金律师费
B. 申请人缴纳永久绿卡申请费$3,750+$85每人
C. 需申请人配合提供的有:申请费缴纳证明(汇票)、护照复印件、有条件绿卡复印件、社会安全卡卡号、美国的住址和电话信息、法院判决书或犯罪记录文件(若有的话一定要提供)等,由律师连同就业证明文件递交到移民局
D. 收到移民局的收据,大约一个月之后,收到移民局的采指纹的信函,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去录指纹(时间可更改)
注:收到I-829收据之后,有条件绿卡身份自动延期一年,在延期的一年里,I-829申请一般都会有处理结果;如果I-829未通过,延期一年时间到期前的30天再次向移民局申请。
PART3.美国投资移民费用列表
按投资移民流程整理,基于三口之家计算
A. 50万美金投资款(另加手续费约$100)
B. 项目发行费6.5万美金(内含律师费)
C. ¥4-6万中介费(约$7,000-$10,000)
D. 资产审计报告¥3-5万(约$5,000-$8,400)
E. I-526申请费$1,500
F. NVC签证处理费每人$345,共$1,035
G. 体检费约¥2,800(约$460)
H. 有条件绿卡处理费每人$165,共$495
I. I-829申请费$4,005
J. I-829申请过程的律师费
小计:不超过$590,995
其他不确定费用
A. 翻译费(市场收费标准是¥150-300每千字)
B. 公证费(公司文件大约为每份¥610,个人文件约每份¥220)
C. 政府机构出具某些证明文件的费用,根据各地政府的收费标准确定
PART4.常用名词解释
I526:全称有条件永久居留签证,投资者进行EB-5投资后首先申请的即是此种签证,取得该签证的条件是项目方提供的商业模式被移民局认可,同时投资款筹集到位。拿到I526后投资者可以享受与其他美国永久居民一样的权利福利,但是有2年的时间限制,投资者需在到期时提出免除条件限制的申请。
I829:全称去除条件限制的永久居留签证,投资者需向美国移民局提交申请书,伴随以下证据:
已经投资或者正在投资项目中,所投资的项目按照计划书执行,企业和投资持续整个两年有条件期间,投资者已经创造或者能预计在合理的时期内创造10个全职的工作岗位。(如果是区域中心项目则可以间接计算雇佣人数)取得该签证后只要满足5年连续居住的要求即可申请加入美国国籍
区域中心:是美国移民局根据某些特定地理区域的经济发展提案为基础所核准的指定区域,其目的为发展一个利用移民投资者资金以促进指定地理领域内经济增长的计划。简而言之,区域中心就是由公司或政府单位组成的实体,并已获得移民局核准,指定在EB-5试验性计划的规章内操作营运。投资在一个指定区域中心的EB-5投资者可以在他们申请永久居民的申请书内包含以合理方式计算出来的间接创造就业的证明,截止2012目前,美国移民局共批准二百多个区域中心
TEA:全称targetedemployment area,译成‘目标就也区’。由美国移民局划分的失业率为全国平均失业率的150%的地区,在该区内的EB-5项目投资门槛可以降低到50万美金
NVC (美国国家签证中心): 美国国家签证中心,英文缩写为NVC,是隶属于美国国务院的签证受理中心。1994年签证中心设立于新罕布什尔州(New Hampshire)朴茨茅斯(Portsmouth)。签证中心主要负责收取签证申请费及申请文件。一旦申请人的优先日期与最近的排期相符,签证中心就会通知申请人并指导其缴纳正确金额的审理费。在审理费结清后,签证中心会再次联系申请人,要求其提供最终审理所必需的移民签证文件。
回美证(Re-entry Permit)
所谓回美证是颁发给永久居民的旅行证件。持有者可以在美国境外逗留两年以上。尽管持有人仍须满足一些必要条件才可以保障其永居身份,机场或港口的审查人员更“偏爱”于那些持有回美证的旅客。
USCIS:美国移民局
美国移民局隶属于美国司法部。移民法的执行权属于司法部长,但司法部长通常授权移民局,因此移民局即成了移民法的核心执法机构,其专门负责处理移民和非移民申请案、外国人的入境与出境、边界巡逻、逮捕并递解非法外国人、难民审查、惩罚非法雇用等等。普通外国人打交道最多的是其直接受理移民和非移民申请的四个地区移民服务中心(Regiona l Service Center),以及处理日常移民事务的移民支局(District Office)和办事处(Suboffice)。后者通称为"地方移民局"(Local Office)
PART5.美国移民和签证类别介绍
美国移民法规定,移民是指意图放弃原来居住地与国籍,进入美国永久居留并申请成为美国公民的人。移民签证就是以移民美国定居为目的的一种签证,一般须先向美国移民局提出申请,移民局经过严格的审核,给合格者签发一份“批准文件”,然后,申请人持该文件向美国驻外领事馆申请移民签证。美国的移民签证有:
1. 亲属移民,F1,F2A,F2B,F3,F42.
亲属移民共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不受全球移民人数限制的亲属移民,美国《移民法》界定的直系亲属是指:
(1)美国公民的配偶
此类移民申请,可由美国公民直接赞助海外的配偶申请美国永久居留权。但依法,此外国配偶只取得附有条件的二年有效永久居留权。一般而言,当此二年有效的永居居留到期日届满前90日,此美国公民必须签字证明其婚姻继续有效,并赞助申请解除上述的二年条件,使其外国配偶可顺利取得永久性的永久居留权。但外国配偶若能证明因家暴等原因而导致婚姻无法维持二年时,亦可自行申请解除二年限制,以取得永久性居留权。
(2)父母一方为美国公民的未满21周岁的未婚子女;
(3)21周岁以上的美国公民的父母;养子、女和养父、母被视为直系亲属,但收养关系必须在16周岁以前就建立;继子、女和继父、母也被视为直系亲属,但继父、母必须在孩子满18岁前就结婚。
这类划归为最亲亲属,随到随办。
另一类是受全球移民人数限制的亲属移民,按优先顺序划分为四个等级:
F1:美国公民的成年子女(21岁以上)及其他们的子女
F2A:永久居民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F2B:永久居民的成年未婚子女及其他们的子女
F3:美国公民的已婚子女(不论年龄)及其他们的子女
F4:年满或超过21岁的美国公民的兄弟姐妹
2. 婚姻移民,CR1/CR2,IR1/IR2,K3/K43.
CR1 美国公民结婚两年之内的配偶,21岁以下的未婚子女为CR2
IR1 美国公民结婚满两年的配偶,21岁以下的未婚子女为IR2
美国居住的美国公民只能在其居住地所属地区移民服务中心提交CR/IR申请
CR1/IR1/为移民签证,入境美国1-3个月内,即可在美国的家中收到移民局寄出的两年条件绿卡(结婚日到入境日不满两年的)或十年绿卡(结婚日到入境日超过两年的)。
美国公民可同时单独为您的孩子(美国公民的继子女)申请CR2/IR2签证,但以下情况不能申请签证,只能等您入藉成为美国公民后,才能由您自己为孩子申请签证:
a. 您与美国公民结婚时,孩子超过18岁。
b. 申请时孩子超过21岁。
K3即CR1/IR1的优先类别,21岁以下的未婚子女为K4。
CR1/IR1申请,收到移民局的受理后,即可选择是否同时申请K3。
K3是美国移民局考虑到CR1/IR1申请时间长,为了使夫妻尽快团聚,可以同时申请K3提前到美国团聚。
K3虽然必须先申请CR1/IR1,但K3与CR1/IR1是两个独立的CASE,分别有各自的处理过程。如果CR1的速度与K3差不多,则CR1与K3合并,直接面签CR1,入境美国拿永久居留,否则可以先在美国驻广州总领事馆面签K3,先到美国与配偶团聚,再选择在美国转身份获得永久居留。
3. 职业移民,EB-1/EB-2/EB-3/EB-4/EB-5
又称工作移民,它是以某种职业方面的优势为基础,通过赴美工作的方式,移居美国的一种途径。职业移民对于那些不符合亲属移民条件,而又具有某些专长,希望移居美国的人士,无疑是一条重要的道路。根据目前的移民法规定,每年以职业方式移民美国的人数总共为14万个配额,又根据不同的职业和个人具备的条件划分为五大优先类别:
EB-1:优先劳工
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运动方面表现特优,享誉全国或全球的外国人;在特殊学术领域里有三年以上的执教或研究经验,并获国际认可的杰出教授或研究人员。
国际贸易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申请此身份的前三年中,需有一年以上在该公司工作的经验,来美国在同一公司或所属企业继续工作。
EB-2:具有高等学位的特殊技能专业人士
具有高等学位(硕士和硕士以上学位)或“同等学历”(在该专业领域内至少有五年以上的经验);在科学、艺术、商业方面有特殊能力,对美国经济、文化、教育或福利有实质效用。
EB-3:技术劳工、专业人员和其他劳工
指具有学士学位并已从事专业者(如会计师、建筑师和工程师等); 技术劳工,指具有二年以上的职业训练或经验者;3.其他劳工,包括非技术劳工。
EB-4:特殊移民、宗教类神职人员
EB-5:投资移民,1990年新移民法为期望在美国投资并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创设了这种新的移民种类,美国政府并于1993 年在 EB-5移民法规中特别增设了一种“区域中心”移民方案 (RegionalCenter Pilot Program),
将移民申请条件中对“须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的规定放宽为“直接或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分为两类:一类是传统投资项目,也就是常说的直投,它要求投资者投入100万美元设立或正在积极地筹备设立一个新的商业型企业,并在投资者拥有临时绿卡两年之内,创设至少10个直接的全职工作机会。另一类是区域中心项目,通过移民局批准的投资移民区域中心(RegionalCenter),投资50万,申请人不需要直接参与日常的经营管理,所创设的10个工作机会既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
申请人必须创立一个商业性企业,纯粹的房地产投资,买土地或住宅,坐等升值,不符合规定。
新的商业性企业包括下列三种:
1.创设一个全新生意;
2.收买陷于困境的企业,加以整顿或重组,并保留原有员工;
3.买卖已存在的生意,并加以扩充。
非移民签证大汇总:
A-1大使、公使、政府部长、职业外交官或领事官及其家属
A-2 其他外国政府官员或职员及其家属
A-3 A-1、A-2签证持有人的随员,侍从或私人职员及他们的直系亲属
B-1 商务考察人员
B-2 短期观光游客及短期探亲人员
C-1 过境美国的外国人
C-2 过境美国到联合国总部的外国人
C-3 未被美国承认的外国政府或非联合国会员国的外国政府其派往国际机构的代表及其随行人员和家属过境美国
D-1 海员或飞行人员(随原搭乘的海船或飞机离境者)
D-2 海员或飞机人员(不随原搭乘的海船或飞机离境者)
E-1 与美国订有贸易协定国家的贸易商及其配偶和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
E-2 与美国订有贸易协定国家的投资人及其配偶的不满21岁的未婚子女
F-1 学者或学生
F-2 学者或学生的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
G-1 美国承认的外国政府派驻国际机构的主要常驻代表、职员及其直系亲属
G-2 美国承认的外国政府派驻国际机构的其他代表职员及其直系亲属
G-3 有资格取得签证的外国政府代表及其直系亲属,但其政府未被美国政府承认也不是该机构成员国
G-4 在国际机构服务的官员或雇员及其直系亲属
G-5 G-1,G-2,G-3,G-4签证持有人的随员侍从或私人职员及其家属
H-1a 临时受雇于美方的专业护士
H-lb 临时受雇于美方,具有特殊才能和专业的工作人员
H-2a 从事短期或季节性工作的农业人员
H-2b 从事临时性服务或劳力工作的技术或非技术工人
H-3 临时受训人员
H-4 H-1,H-2,H-3签证持有人的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
I 新闻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
J-1 交换访问学者
J-2 J-1签证持有人的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
K-1 美国公民的未婚夫(妻)
K-2 K-1签证持有人的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
L-1 跨国公司内部调派人员
L-2 L-1签证持有人的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
M-1 作短期职业技能学习的学生
M-2 M-1签证持有人的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
O-1 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运动方面有特别才能的人士
O-2 随同O-1签证持有人来美的随行人员
O-3 O-1签证持有人的家属
P-1 国际知名的运动队员和娱乐团体成员
P-2 参加交流计划的表演性娱乐团体成员
P-3 具有独特意义的表演艺术家或娱乐团体成员
P-4 P-1、P-2、P-3持有人的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
Q-1 参加国际文化交流计划人员
Q-2 Q-1持有人的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
R-1 被承认的宗教教派牧师
R-2 R-1持有人的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
NATO(1-7) 根据北大西洋公约驻美的外国人及其有关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