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6月23日,共有676个区域中心被移民局批准,有37个区域中心被移民局终止。一方面移民局可以因区域中心未能遵循法律规定或违背其EB-5项目商业计划而撤销它们的资格。
这类撤销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因为区域中心促进经济增长乏力,二是发现可能存在的欺诈行为。
依照8CFR Section204.6(m)(6)条例,移民局移民局有权在若干条法律要求下撤销其所批准的区域中心资格,其中包括:
1. 该区域中心未能提交所要求的信息和文件;
2. 该区域中心无法继续促进经济发展,例如增加出口顺差,提高区域生产力,创造就业机会,以及增加国内投资资本。
另一方面,在每年财政年底,区域中心需要向移民局递交I-924A表格证明自已仍对美国经济发展有促进价值。
USLawChina注释:I-924A申请表是用于表明一个区域中心仍然具备区域中心批准资格的年度报告文件。未能及时提交I-924A将导致区域中心获发有意终止通知书(NOIT),区域中心需要在30天内提交更多证据反对移民局的终止理由。
区域中心主动开始退出将会成为一个新的趋势,也是一个好的趋势。20%的区域中心占有80%的投资者,其余的区域中心很多并没有融过资,或没有实际项目,或已陷入困境,或因审批时间过长失去兴趣,或发现海外推广和融资有困难。
EB-5新提案使区域中心接受史上最严监管
在6月21日的“变法”提案中,对于区域中心需要符合证券法合规和SEC(证监会)及USCIS(移民局)监管的新要求,没有更严,只有最严。
从好的方面来讲,美国对于证券融资有着相当严苛的规定,从信息披露到融资流程有着相应的执业规范,这将能够据此对今后的EB-5投资者做到最大化的保护。从坏的方面来讲,新提案也增加了区域中心的诸多义务,在融资销售环节的诸多信息,都有义务对SEC和USCIS进行详尽披露,无疑也将增加诸多冗杂的义务和运营成本。
新法案(S.1501)呼吁直接监控、管理和调查区域中心在证券交易法规章制度上的合规性
Grassley/Leahy(S.1501)重新授权的提案,将彻底改变区域中心试行计划。正如我们上个星期指出的,这一法案的一些条款可能将会改变对证券法的解释。眼下更令人担心的是,有几个条款将会彻底影响证券交易法规的实施,以及对区域中心的监管,进而确保区域中心对证券交易法规的遵守。
该提案规定区域中心需保持符合证券法的广泛记录备案、认证、政策和流程,如果SEC需要,区域中心应将这些记录上交。
部分要求如下:
向USCIS提供“每一位收到,或商业企业(此处应指NCE或区域中心)知道将会收到,与投资相关的任何费用或基于交易所获得报酬的人,的名称及联系方式,以及对于此人提供或将会提供服务的描述。”
向USCIS提供“一份合理的关于政策和流程的描述,旨在确保商业企业、代理、员工和律师,以及任何积极参与到商业实体中的人员,遵守美国证券法的规定。”
每年向USCIS提供“商业实体、代理、员工,律师以及任何积极参与到商业实体中的人员遵守美国证券法的证明文件。”
主动报告,区域中心或与区域中心有关的任何一方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提供关于违法行为的补救行动说明书,以及证明区域中心当前符合证券法的规定。
监视、监督和保持招募(投资者)相关的所有记录、信息以及数据资料, 5年期间内,购买和出售证券给投资者(以及给投资者提供的相关建议)的记录。一经要求,这些记录必须提交给SEC和DHS(国土安全部)。
此外,DHS每年将会向区域中心收取2万美元费用,将会有实地审查来确保区域中心遵守以上要求。违反这些要求,区域中心将会面临严峻的处罚甚至可能面临巨额罚款、暂停区域中心从事投资移民计划、永久禁止个人参与区域中心的投资移民计划以及取消区域中心资格。
这些条例将会在2015年9月30日区域中心计划更新后立即生效。因此,每个区域中心需要意识到这些法规和证券交易法的规章制度,并开始做准备工作,从而确保遵守法律的规定。
本文指出的证券合规信息,非常关键,对投资者的保护和融资销售环节的证券法律规范,恐怕是新提案的最大亮点,也将深远影响整个行业。
可以比较负责任地讲,如果照此实施,日后区域中心的欺诈行为将会变得非常罕见,而且融资销售环节将会特别透明,投资者将拥有更加充分的信息作出EB-5投资决策。
今后,对于投资者而言,可能从避免投资欺诈风险,转而走向依据可信、透明的投资信息,评估项目经营风险的真正投资决策模式。
而对于EB-5业内而言,可能从EB-5移民咨询服务,转而走向EB-5投资咨询服务,期待同业内朋友们一起,与时共进。(本文部分内容转自:USLawChina)
在6月21日的“变法”提案中,对于区域中心需要符合证券法合规和SEC(证监会)及USCIS(移民局)监管的新要求,没有更严,只有最严。
从好的方面来讲,美国对于证券融资有着相当严苛的规定,从信息披露到融资流程有着相应的执业规范,这将能够据此对今后的EB-5投资者做到最大化的保护。从坏的方面来讲,新提案也增加了区域中心的诸多义务,在融资销售环节的诸多信息,都有义务对SEC和USCIS进行详尽披露,无疑也将增加诸多冗杂的义务和运营成本。
新法案(S.1501)呼吁直接监控、管理和调查区域中心在证券交易法规章制度上的合规性
Grassley/Leahy(S.1501)重新授权的提案,将彻底改变区域中心试行计划。正如我们上个星期指出的,这一法案的一些条款可能将会改变对证券法的解释。眼下更令人担心的是,有几个条款将会彻底影响证券交易法规的实施,以及对区域中心的监管,进而确保区域中心对证券交易法规的遵守。
该提案规定区域中心需保持符合证券法的广泛记录备案、认证、政策和流程,如果SEC需要,区域中心应将这些记录上交。
部分要求如下:
向USCIS提供“每一位收到,或商业企业(此处应指NCE或区域中心)知道将会收到,与投资相关的任何费用或基于交易所获得报酬的人,的名称及联系方式,以及对于此人提供或将会提供服务的描述。”
向USCIS提供“一份合理的关于政策和流程的描述,旨在确保商业企业、代理、员工和律师,以及任何积极参与到商业实体中的人员,遵守美国证券法的规定。”
每年向USCIS提供“商业实体、代理、员工,律师以及任何积极参与到商业实体中的人员遵守美国证券法的证明文件。”
主动报告,区域中心或与区域中心有关的任何一方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提供关于违法行为的补救行动说明书,以及证明区域中心当前符合证券法的规定。
监视、监督和保持招募(投资者)相关的所有记录、信息以及数据资料, 5年期间内,购买和出售证券给投资者(以及给投资者提供的相关建议)的记录。一经要求,这些记录必须提交给SEC和DHS(国土安全部)。
此外,DHS每年将会向区域中心收取2万美元费用,将会有实地审查来确保区域中心遵守以上要求。违反这些要求,区域中心将会面临严峻的处罚甚至可能面临巨额罚款、暂停区域中心从事投资移民计划、永久禁止个人参与区域中心的投资移民计划以及取消区域中心资格。
这些条例将会在2015年9月30日区域中心计划更新后立即生效。因此,每个区域中心需要意识到这些法规和证券交易法的规章制度,并开始做准备工作,从而确保遵守法律的规定。
本文指出的证券合规信息,非常关键,对投资者的保护和融资销售环节的证券法律规范,恐怕是新提案的最大亮点,也将深远影响整个行业。
可以比较负责任地讲,如果照此实施,日后区域中心的欺诈行为将会变得非常罕见,而且融资销售环节将会特别透明,投资者将拥有更加充分的信息作出EB-5投资决策。
今后,对于投资者而言,可能从避免投资欺诈风险,转而走向依据可信、透明的投资信息,评估项目经营风险的真正投资决策模式。
而对于EB-5业内而言,可能从EB-5移民咨询服务,转而走向EB-5投资咨询服务,期待同业内朋友们一起,与时共进。(本文部分内容转自:USLaw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