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律师需得到由州层级相关当局颁发的执照方得从事法律业务,而各州都有内容大同小异的专业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一位坚持规范核心价值观的律师可能会是办理EB-5申请的优良人选。
举例来说,规范要求律师应把客户的利益放在第一优先位置。律师作为并且应该被视为客户的倡导者和指导顾问。除此之外,规范对律师还有更多的要求,包括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的能力、勤奋的态度、与客户的诚实沟通、对所有提交给美国移民局及其它政府机构的事项的坦诚,以及对与客户的通讯联系保密。
因为规范要求律师对客户的利益保持忠诚,专业负责任的律师会审慎考虑其他客户的利益是否可能会和新客户的利益相抵触,或者律师本身的利益是否有可能影响到律师对客户的责任义务。
规范的核心价值观还包括,针对具体个案,律师需要拥有相应的知识,时间,技能,专业资格,并对专业能力的发挥尽心尽力。更重要的是,EB-5客户必须了解到在美国从事法律业务是高度复杂的,律师的专业被区分成数百种。
举例来说,一个移民法专家同时作为证券法专家是极不寻常的情况。顺带一提,移民法一向被美国法院系统认定为美国法律中最复杂的部分之一,而EB-5投资移民法律业务又被很多人认为是移民法中最为复杂的专业领域。出于这些原因,当一位律师表明自己能够代表客户的EB-5投资移民事务时,了解并审核律师专业能力声明的基础是值得客户花费时间的。
即使现在动动指尖就可以在网络上立即发现有用的信息,对于远在异地的EB-5投资人来讲,对于不同律师候选人在规范核心价值观上的表现进行判断尤其困难。有些律师可能是经过认证的移民法专家──例如,加利福尼亚州的律师公会提供了移民和国籍法专家认证系统。基于测验、移民法执业方面的广泛经验、专业人士推荐,以及在移民法律事项的持续培训,大约有10%的加利福尼亚州移民律师被授权为“经认证的移民及国籍法专家”。
在美国有数百名有能力、专业且负责任的律师可以为新的EB-5投资移民客户提供法律服务。在美国,大多数的移民律师都专业胜任,无论对客户的EB-5事项经验多或寡,都会为他们的客户做到最好。
移民律师不应诱使客户成为投资人。如果律师会因为说服客户进行了投资而从投资发行人或者销售方获得报酬,他必须向客户说明报酬的情况,并毫不犹豫的披露更多的相关信息。如果律师促销一个投资项目却没有将自己因此收到的报酬对投资人做充分披露的话,他不仅背离了相关的规范,而且还违反了要求经纪人注册的相关法律规定。客户一定要仔细审阅法律服务协议,以确保正确了解律师是否忠诚的为自己提供服务。
相对而言,EB-5的法律业务比较新,不确定且变化快。律师需要付出额外的努力了解在移民法规,标准以及政策等方面的最新相关发展。判断一位律师是否为EB-5领域的真正专家,可以根据他代表客户的实际经验以及/或者扎实的研究和著作成果来判断。对研究和著作成果质量的认定则要考虑到研究的主办人和著作出版人的情况。
律师并不掌控(移民局)的决策过程,因此不应该对客户保证其EB-5申请的结果。任何类似的保证都可能被视为违反规范。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以下简称为移民局)在决定EB-5申请方面的规定并不清晰,因此出现过在没有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对相关法律作出新诠释的情况。
即使投资人获知一个项目已经获得移民局的批准,在移民局的政策有所更改的情况下,他对EB-5申请获得批准的期待可能会受到挫折。了解这点十分重要,而经验丰富的EB-5律师会对客户就此进行说明。
EB-5申请需要向移民局提供数量众多的投资人的文件。因此律师会要求了解和投资人背景相关的大量资讯。这些资讯对于申请获得成功是必要的,但是获得这些资讯往往很困难。在许多情况下,一位律师如果坚持要求客户提供更多的资讯,是因为他把客户的利益放在首位才会如此。
移民局对创造就业机会的证明并没有明确的定义。一位律师并不需要兼任经济学家,但是他应该有能力理解并对EB-5领域中创造就业模式进行解释,以便对如何符合EB-5法律规范提供正确有效的指导。
成功的EB-5申请会使投资人获得两年(美国)有条件居民的身份。之后再递交另一个申请解除(两年的)限制条件。如果一位律师专注于客户的利益而非申请案本身,他会从一开始就对客户的I-526申请,之后的I-829解除条件的申请,以及客户家庭成员的利益进行通盘的考虑。
EB-5申请的最后步骤,即解除(两年)的限制条件,取决于投资人是否维持对相关企业的长期投资。一些投资人可能会对于投资的长期性有些疑问,尤其是因为EB-5广受欢迎而可能导致签证排期的来自中国的投资人。
大部分移民律师并不具备回答这些疑问所需要的财经和商业方面的专业知识。一位专业负责的律师应该坦率的告知客户,他能就客户的这些疑问提供哪些意见,以及自己专业领域的范围界限。另外,一位专业负责的律师不仅会注意到因为签证排期而给客户的家庭带来的一些问题,而且有能力进行处理,或者找到有能力的律师来解决客户的需求。
(作者:L.Sto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