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6日星期四,美国东部时间下午1:00-2:15,USCIS(移民局)举办了名为“EB-5互动”的全新信息交流系列活动的第一次EB-5利益相关者会议,内容主要聚焦EB-5投资者的资金来源证明问题。
USCIS首次举行这样的开放式交流会议,对于业内了解USCIS的审案标准是有着相当重要的意义的。
会议还设置了多个环节,包括现场问答等,由于内容较多,康联信远移民今天整理了一部分内容,更多细节将在今后的我们的微信公众平台中陆续向大家公布,敬请关注。
1. 雇佣收入
投资款可以来源于一段时间的雇佣收入,可以是一个人的收入,配偶收入,或者夫妻双方的共同收入。
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和佣金等。
雇佣收入证明需的要文件如下:
简历(包括:月工资,年均收入);
个人声明;
现在/过往雇主证明,第三方证明;
个人缴税记录;
一段时间内固定收入的银行记录。
第三方机构(如政府机构,银行等)提供的证明文件(如纳税证明、银行流水单)比EB-5申请者自己提供的文件,或者申请者的亲戚朋友提供的证明文件更加有效,可靠。
2. 投资性收益
申请人的收入来自投资所得,例如红利,股息和其他利润分配,或个人投资的出售所得。
投资性收益需要的文件如下:
拥有或者曾经拥有这些投资(证明申请人拥有这些投资的文件包括股票交易记录,银行记录,和其他相关认购文件);
原始投入是合法取得的;
证明这些个人投资的出售所得将用于EB-5的投资款(证明用于EB-5的投资款来自于这些投资出售所得的文件包括:税收证明,银行记录,出售文件,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举例1:投资者用积累的资金去购买房产,然后用房产出售的资金作为EB-5投资款,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投资人提供当初有足够的资金来购买该房产。例如,一个申请人的EB-5投资款来源于卖房所得,房子购买于2010年,为了证明投资者有足够的资金购买房产,需要提供从2000年到2010年的个人或者连同配偶的收入证明和个人所得税证明,收入证明足够购买房产。如果申请人没有提供收入证明和个人所得税证明,那么有可能被要求补件,来证明申请人有足够的资金在2010年购买此房。
举例2:申请人也可以用公司股权抵押借款来证明投资款的合法来源,但他需要证明当初购买这个公司股份资金的合法来源。例如,几年前一个申请人用10万美元购买了一个企业50%的股权,他以他在此公司的股权作为抵押,向公司借款50万美金作为EB-5的投资款。如果申请人没有提供当初用于购买此企业的10万美元的合法来源,就很有可能被要求补件,以证明10万美元的合法来源。
3. 赠予
投资人的EB-5资金来源于其他人的赠予,可以来源于父母,亲戚或者朋友。需要证明赠予人资金的合法来源。
举例1:申请人的父亲赠予申请人50万美金作为EB-5投资款,提供了赠予协议,但是没有提供他父亲此50万美金的合法来源。在这个例子里,此申请人很有可能被要求补件,提供他父亲的50万美金的合法来源。
举例2:申请人的母亲赠予申请人50万美金作为EB-5投资款,提供了赠予协议,并且他母亲还提供了过去几年的收入证明和过去几年的银行流水证明,他母亲的收入积累足够50万美金的投资款。在这个例子里,申请人不仅提供了赠予协议,还提供了赠予人资金的合法来源。同时需要注意,除了资金来源,申请人还需证明资金流向(赠予款项是如何汇至监管账户)。
4. 房产出售和房产抵押贷款
无论用房产出售或者房产抵押贷款来取得EB-5投资款,申请人都需要证明他拥有或者曾经拥有此房产。证明资料包括房产证,购买合同,贷款合同,相关税单、收据、银行记录和其他交易凭证。需要注意的是,我们在此提供的文件列表并不是唯一的必须提供的证明文件,这些是我们常见的可以帮助证明投资人房产所有权的文件。
常见问题1:缺少当初买房款的来源证明
申请人需要证明此房产是合法持有的,且当初购买房产的资金的合法来源。例如,申请人拥有房产A,政府文件证明了此房产的合法持有,销售合同证明了此房产的销售款足够EB-5的投资款。我们需要申请人证明他是怎样取得房产A的?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的资金需通过合法途径取得。需要证明房产取得方式:赠予获得,用合法资金购买,或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房产购买时间越长,越难提供当初买房的合法资金来源证明,因此在审核每个投资人的申请时,会酌情判断申请人的文件是否达到了证明资金来源的要求。
常见问题2:申请人无法提供房产购买合同
在没有购买合同的情况下,最好提供解释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说明为什么没有购买合同。购买合同是最好的证明材料,因为包括了房产的购买价格和在购买时房产的其他细节。如果没有购买合同,那就可能需要更多的其他文件来证明。我们也注意到购买合同上的价格和其他文件的上价格可能不同,如银行文件和收据上的价格。决定房产的最终价格是非常重要的,我们需要证明申请人有足够的合法资金来购买房产,而不同的房产价格可能导致最终须解释的金额不同。常见情况是,购买合同早于建筑完工,先前的购买合同基于预估的建筑面积,完工后的实际面积可能大于或者小于预估面积,这就导致最终购买价格的不同。为了避免补件,申请人可以在开始就提供文件解释为什么最终价格不一致,可以让出售方提供声明来解释价格变动原因。还有一种情况是购买合同内的房产地址和其他文件中的房产地址不一致,一般都是因为政府机构只有在建筑完工之后才确定正式地址。为了避免补件,需要出售方或者政府机构提供声明和相关文件解释该情况。
最后讲贷款合同,很多购买合同中都说明房产购买有贷款,但是申请人没有提供贷款合同。贷款合同细节非常重要,写明了有多少首付款,有多少贷款,由此可以推算出在每个时间点,申请者拥有此房产的产权比例。如果没有贷款合同,我们就很难判断申请人拥有此房产的产权比例,就不能由此推断申请人实际能获得的售房款或贷款。
4. 房产出售
常见的资金来源方式,将房产出售所得用于EB-5投资。
在此情况下,需要证明申请人合法持有该房产及出售细节,给出以下5个文件范例:
(1). 卖房合同非常重要,里面描述房产的细节,和卖房款的支付方式。这些细节需要和其他文件中的细节一致。
(2). 收款方式,可以提供银行对账单,支票和银行汇款记录。
(3). 房屋销售税或者流转税单据。
(4). 房产证,上面有所有权和买房者姓名。
(5). 房屋评估机构出具房产评估文件。
三种需要补充材料的情况:
(1)一般收到了卖房合同和银行流水显示有一笔钱打入申请人账户,但是没有显示这笔钱的来源。为了证明此笔款项是买房者打入申请人账户的,申请人可以提供有对方账户明细的对账单,支票或银行汇款单据。
(2)当初申请人购买房产时有贷款合同,但是卖房时没有陈述此贷款情况。我们需要看到贷款是怎么被偿还的,如果申请人用此次卖房款的一部分来偿还贷款,那么可用于申请人投资EB-5的资金是卖房款减去偿还贷款之后的剩余部分。例如,一个申请人购买了一个价值300,000的房产,100,000首付款,200,000来自贷款,最后此申请人的房产卖了500,000,并且他把这500,000用于解释EB-5投资款的来源。在缺少贷款细节的情况下,我们不知道200,000的贷款是否被还清,所以我们无法确定这500,000可否全部作为EB-5投资资金。申请人需要提供买房时的贷款文件,如申请人和贷款机构的贷款协议,有多少贷款已经偿还或者贷款是否结清,需要提供银行流水证明贷款已经结清。
(3)没有第三方机构文件证明房产的出售。例如,申请人只提供了非正式销售合同,而只有第三方机构文件才能证明房产销售的合法性。第三方机构文件包括:1房屋销售税或者流转税单据,大部分国家都需要在卖房前缴纳房屋销售税或者流转税。2房产证,上面有所有权和买房者姓名。3房屋评估机构证明房产价值文件,可说明卖房价格在合理范围内,也可证明申请者从买房到卖房这段时间内的房产增值。
房产抵押贷款
另一种常见的资金来源方式,将房产抵押贷款所得用于EB-5投资。一旦房产所有权的合法性得到确认,我们就会开始审核贷款文件,所需文件包括但不仅限于: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房产的他项权利文件,房产评估文件,贷款放款至申请人账户的记录。常见问题是我们往往不能确定贷款的合法性。合法的贷款包括以下条款:还款方式,贷款期限,贷款利率,抵押物。
有一种情况是,房产不属于申请人。移民法规定用于抵押贷款的抵押物必须属于申请人,才能把抵押贷款作EB-5投资款。
例子1:申请人从银行抵押贷款100万,被抵押的房产属于申请人的兄弟,兄弟作为此贷款的担保人,担保申请人可以用此房产抵押贷款。因为此抵押贷款的抵押物不属于申请人,不符合移民法条款 8CFR.204.6E所以这100万不可以作为EB-5的投资款。
例子2:申请人的兄弟用自己的房子从银行抵押贷款100万,然后兄弟把这100万赠予给申请人作为EB-5的投资款。在此情况下,这100万来自于赠予,并且是合法取得的,因此可以作为EB-5的投资款。
5. 公司借款
从公司借款的申请人可以是公司雇员或者公司股东,申请人用自己在公司的股权,或者申请人拥有的自有资产作为抵押物从公司借款作为EB-5投资款。一般情况下,申请人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A公司是如何成立的,此公司是否有能力提供借款。B借款的抵押物是公司的股权还是申请人拥有的其他自有资产。C借款从公司到个人的资金流向文件。
例子,申请人拥有一家公司66%的股权,在2014年底,此公司一共有100万已发行股票,核算此申请人持有的股权价值66万。他以此股权作为抵押,从公司借款50万。需要提供的文件包括但不仅限于:公司注册文件,经营文件,营业执照,税单,审计报告和银行对账单。申请人需要提供当初投资此公司的验资报告。申请人还需要提供投资此公司的资金来源证明,包括在投资之前的收入证明,个人缴税记录,和银行对账单等。除此之外,投资人还需要提供借款合同,股东会决议。借款从公司汇至申请人,后借款从申请人汇至监管账户的流水记录。也就是每个案例都不同,要求的资料都可能有差异。
康联信远解析:通过此次移民局的开放电话会议,能看出移民局认可的常规资金来源方案及对文件的基本要求无明显变化。但从问答环节中我们发现移民局对于具体申请个案的细节要求及有争议的情况均无法做出明确的回应,说明移民局在审核个案时非常依赖评判员自身的主观判断,这就对资金来源文件的合理性及对材料整体尺度的把握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因此,投资人不能简单的认为自己的资金来源文件可以套用固定模式。
(此次电话会议纪要摘自网络,文中所述案例仅供参考,由于每一位申请者情况均不相同,需要向移民机构专业人士进行咨询后量身定制,切不可生搬硬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