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1135表上的海外资产包括7大类
1. Funds held outside Canada (加国境外资金)
国外银行存款帐户中的钱、国外其它机构中的钱、借记卡或信用卡上的预付的钱,本票,汇票等可兑现的票据。
2. Shares of non-resident corporation(other than foreign affiliates)非居民公司持股(而不是海外附属公司的)
非居民公司股指本人及关联人持股不到海外附属公司比例的股;海外附属公司股指本人至少持股1%,加上单独或同关联方一起,持有10%或以上;不管实际持有是否在加拿大。
3. Indebtedness owed by non-residents (非居民欠居民的债务)
不包含海外附属企业的所欠;无论在境内外持有;由非居民发出的;商业本票,商业票据,银行无担保债券,贷款,房屋按揭,等等;定期存款,政府债券等。
4. Interests in non-resident trusts (非居民信托利益)
不包括海外附属公司中的非居民信托,如有追加投入,收到信托分配,从信托得到贷款,请申报T1141/T1142。
5. Real property outside Canada (加拿大境外的物业)
不包括私人用 (主要是用于个人家庭生活居住),不包括生意用途的物业(企业的厂房,仓库,办公楼,等)但出租的物业是包括在内的。
6. Other property outside Canada (其它加拿大境外资产)
在海外持有加拿大公司股份,通过合伙人制持有海外资产,但合伙人架构不需申报T1135的情况,个人申报;海外持有保险;海外持有的稀有金属或金银币;同上述海外资产相关的商品或期货合约,期权或金融衍生品;任何可导致对海外资产拥有、取得、占有利益的权利。
7. Property held in an account with a Canadian registered securities dealer or a Canadian trust company(由加拿大证券公司或信托公司持有的资产)
由一家上述公司持有的所有资产应按国名汇总;以可按不同的帐户在国名下汇总;一年期间的最高市值可采用最高的月末市值。
对海外资产的认识存在的5大盲点:
1. 以为海外资产越多报越有利,这样转入来的钱不容易超过申报的海外资产总额,收入就不报或少报了。
这种观点割裂了资产和收入的有机联系。需知,表中要求申报的资产都是能创收的,庞大的资产产生不了纳税的收入,这可能引发税局进一步的关注。比如,你有一千万加币在银行只有三千元收入,其他人同样条件普遍能挣三万元。资产与收入的比例如此悬殊,是不是不太合理?
海外资产申报的重点不是资产,而是收入,因资产而产生的收入。T1135表名叫“Foreign Income verification Statement” 即:海外收入核实表。 那么,资产与收入的关系,有无适当比例?据此可以推断。起码有个统计学上的概念以反应公认的事实。
2. 想当然的认定转入加拿大的钱就是自己申报的海外资产
这种观念在逻辑上不严密,与事实也未必相符,经不起税局的查问。需知,汇过来的钱未必就是你申报的资产,有可能是收入,也可能是其他的资产,或可能是负债。而中国的外汇管制,把资金流向搞复杂了,使问题更难理清。所以,尽量保留凭据,以便支持自己的说法。不留痕迹,仅靠间接证据或辩解,在同税局打交道时肯定吃亏。
3. 认为海外资产包括所有资产,不少人不仅把出租物业,也不当地把个人消费性住房和公司办公楼都填在T1135表里
税局反复强调,海外资产不是个人消费性资产,也不是海外附属企业的公司资产。消费性资产不会给你带来现金流,公司资产带来的现金流属公司收入,不是个人收入,个人名下物业出租所收租金才是重点。
4. 认为申报海外公司不如申报个人海外资产简单,以种种理由放弃海外附属企业的申报(T1134)
首先,申报海外企业不涉及个人收入,也不引发个人纳税,它的最大的贡献是以股权(10%以上)方式呈现了另一种主动性的个人资产,当然也有个人股东给公司垫付流动资金的情况,这些资产通常情况下属免税资产,而这些资产不体现在T1135表里。
放弃申报T1134,可能产生以下问题:
①大笔的免税资产放弃了合法露面的机会。日后这些资产转入加拿大,不好合理解释。反而容易被税局疑为收入。
②海外资产申报也受到牵连。很多企业家的银行帐户经常把个人资金和公司的资金混在一起。只有在同时申报T1134和T1135的情况下,这些帐户的变动才能解释清。
通常有两种情况导致一些人回避申报银行信息,一是银行利息理财收入不想露,二是公司个人资金走来走去搞不清。比如100万存款产生5万利息,应税1.5万。如果因为心疼这1.5万的税而影响103.5万转入加拿大,或者转入后因为未申报T1134而不敢解释银行的动态而被税局疑为你有105万收入。那就因小失大了。
③不利于子女接班。目前第二代企业家正在逐步进入接班年龄。他/她们今后面临是一个严峻的税务环境。如果他/她们从父母那儿接的是一块黑色或灰色的资产,那对他/她们的前途是很不利的。所以,企业家只有同时申报海外资产T1135和海外企业T1134才能充分保证资产的安全转移。
5. 认为海外资产中的银行申报麻烦,申报债权或房产比较容易
这种观念明显对海外资产缺乏深入理解。T1135表重点是金融银行资产,它同其它几类资产的变现都有关系,无法回避。债权债务关系的发生,除了白纸黑字的双方确认,离不开金融机构的记录,而且,对于税局来说,后者是更具公信力的证据。而房产要变现,除了买卖合同,政府登记,交税费,更离不开银行的收款记录。
不申报银行,可能引发下述解释困难:
①资金如何流入加拿大;
②没有银行,只有房产和债权的T1135表不太符合常识,可信度低;
③没有银行,无法分清哪部分钱是资产,哪部分钱是收入,使自己失去重要证据;
④引起年度之间资产变化难解释,长期申报难以为继;
⑤各项资产之间的联系与变化也无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