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加拿大移民部“一刀切”法案作废的联邦技术移民提告,指该法案违反加拿大权利法案(Canadian Bill of Rights)及人权宪章(Charters),但联邦上诉庭法官裁定法案并未违宪,将申请人的上诉驳回。
有律师表示,这项裁定也适用于遭作废的联邦投资移民,申请人想提出集体诉讼(Class action)已难成案。移民部两年前以“一刀切”法案将28万多名联邦技术移民积案作废,今年初又以同样方式将6万多名联邦投资移民及企业家移民积案作废,引来层出不穷的诉讼。
联邦上诉庭近期审理萨希德(Sumera Shahid)等人提出的诉讼,原告指该法案在未事先知会申请人的情况下将申请案作废,违反加拿大权利法案所保障的“程序权”(procedural rights);且该法案溯及既往(retrospective),不符法律原则(rule of law),违反人权宪章第7条及第15条规定。
合议庭法官夏洛(Madam Justice Sharlow)、道森(Madam Justice Dawson)及史卓达斯(Justice Stratas)认为,将原告的移民申请案作废确实会导致申请人的财务损失,但光是财务损失并不会影响一个人的生存、自由与安全等权利。虽然申请人可能相当失望,有的可能会有心理伤痛,但并无证据显示这样的心理伤痛会大到剥夺一个人的安全。
于是三名法官一致裁定原告所提理据不成立,驳回其上诉。
法官并直接回答前一审悬而未决的三个问题(certified questions):
第一. 原告不符申请强制令资格;
第二. 撤销积案前,联邦无须根据「加拿大权利法」通知申请人或给予申诉机会;
第三. “一刀切”法案并不违宪,也未抵触法律原则或人权宪章第7条及第15条。
截至目前为止,遭“一刀切”作废的积案申请人诉讼以败诉告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