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在中国境内办理事务时,可以提出的身分证明文件不多
近年来,有愈来愈多的华侨选择在国内生活、工作和学习,但他们在国内办理事务时,常常因为被要求出示居民身分证而遭遇诸多不便。
2013年7月1日将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4条,第14条首度针对华侨在中国境内应该以什么证件来证明身分作出了规定,在立法上明确了华侨在中国境内办理事务时,可以凭中国护照来证明其身分,从而解决了居民身分证法和护照法在法律上的衔接问题。
对于拥有加拿大永久居民身分的中国公民而言,在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正式实施后,当他们在中国境内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和财产登记等事务需要提供身分证明时,可以凭其持有的中国护照来证明其身分。
上述即将在2013年7月1日正式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已在今年6月30日经第11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审议通过。
华侨是指定居海外的中国公民。而根据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华侨不符合办理落户申领国内居民身分证的条件(办理回国定居除外),华侨在中国境内所持有的有效身分证件是中国护照。
值得一提的是,由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北京国际法学会国际移民法专业委员会、欧美同学会中国与全球化研究中心等多个机构联合举办的「第四届移民法论坛︰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国和世界」,定于今年的11月18日在北京举行。
是次论坛的主题就是针对即将在2013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探讨其对中国扩大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所产生的重要影响,以及在一定程度上对世界人口的国际流动所产生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