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申请回国定居,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 填写《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表》;
2. 填写《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注明:不是废了你居留,放心填写。
3. 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并提供复印件;
4. 经中国驻海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公证的华侨在国外的居留证明或者其他可以证明其居留事实的材料(非中文的需提供翻译件),并提供复印件;(这个最后会详细解释怎么办理)
5. 二张两寸正面免冠近照;
6. 在国内正常生活的经济收入或存款(一般银行有5万人民币存钱就行),并提供复印件;
7. 与受理条件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应当提供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分别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1. 申请夫妻团聚的,应当提供婚姻关系证明(非中文的需提供翻译件并经过中国驻海外领事馆认证);
2. 原为农业户口的申请人拟回原户籍地定居的,应当提供拟定居地村(居)委会出具同意接收的证明;
3. 出生在国外、在国外无人赡养,在拟定居地有子女的,应当提交亲属关系证明和子女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的承诺书、房屋权属证明;
4. 申请人因护照换发等原因无法提供在国外实际居住证明的,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五年内的出入境记录;
5. 拟定居地为非原户籍注销地且出国前在国内有常住户口的,应当提交申请人户口注销证明。申请人提交申请后,应当继续在国内居留,并配合办理审批;办理期间出境的,需要重新提交申请。
如果在国内居留期间确因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亲属提出申请。亲属代为提出申请回国定居的,除提供本章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受委托人身份证明、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和委托书。